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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保字第0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敏利解除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敏利,晏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保字第00113-1号申请人张敏利,女,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建彪,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张敏利之夫。被申请人晏朝峰,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做出(2015)户民保字第00113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晏朝峰驾驶的陕A063**号机动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晏朝峰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金,并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A063**号机动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娟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