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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德聂执补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郭家云与杨传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家云,杨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德聂执补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郭家云,男,汉族,1952年5月18日生,住德安县宝塔乡东山村冲里郭家*号,身份证号360426195205180819。被执行人杨传军,男,汉族,1964年1月10日生,住德安县,01102011。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立案执行郭家云申请杨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德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传军应支付申请人郭家云案款7025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7075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传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德聂执补字第00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泽贵审判员  张 娟审判员  邓辉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