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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6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姚洪国与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614-1号申请执行人姚洪国。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满金。申请执行人姚洪国与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桐劳仲案字(2014)第017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仲裁裁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姚洪国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工资314110.33元和经济补偿金2927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5051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歇业,其法定代表人钱满金下落不明。其位于桐庐县瑶琳镇林场中心东街1号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已被本院另案依法处置,并已于本案立案前分配完毕;其厂房已抵押银行,且由本院等多家法院查封,一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钱满金名下的浙A车辆和二辆装载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在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姚洪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6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洪国如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