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龚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零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喜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3日,被告人龚某某生日,邀请陈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其家中吃晚饭。晚饭后,一起到零陵区河西萍阳北路思柳桥辩吃夜宵,之后,毛某某亦开车到了。后有人提议去唱歌,但无唱晚场的地方,打倒又返回到思柳桥辩继续吃夜宵。24日凌晨1时许,唐某某和其堂兄唐某礼、唐某辉来到李某某等人所在的摊点要老板娘帮其烤一根火腿。正在摊位上烤排骨的李某某递给唐某某一根排骨说:“老兄,我请你吃排骨”。唐某某说:“我要的是火腿,你拿根排骨给我,你当我是酒癫子?”双方为此发生争吵,继而扭打。被告人龚某某亦上前殴打唐某某。陈某、杨某某、王某某毛某某等人亦参与打架,对唐某某拳打脚踢。唐某礼、唐某辉去劝架,亦被打。后唐某某被打倒在地。经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湘永柳(2013)司鉴字第240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唐某某所受损伤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颜面部挫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龚某某等八人与受害人唐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受害人唐某某的损失8.2万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且有李某某方一次性赔偿唐某某医疗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等费用证明、领条、零陵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被告人龚某某母亲请求对被告人龚某某从轻处罚的报告、撤诉报告、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祥、唐某礼、蒋某某、王某军、唐某辉、王某国、李某某、陈某、毛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湘永柳(2013)司鉴字第240号医学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及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伙同多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致唐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龚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象,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龚某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少阳审 判 员 唐骏勇人民陪审员 唐新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