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邵鑫与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鑫,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213号申请执行人邵鑫。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潭荡村2幢。法定代表人袁裕辉,董事长。邵鑫与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熟知民初字第01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返还邵鑫保证金298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8000元,合计31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0元,由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因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根据邵鑫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执行标的为32204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涉及几十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累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裕辉亦涉及数十起诉讼、执行案件。本院在另案中查封了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的服装等财产,尚待处置。该公司实际已倒闭,相关执行案件亦已裁定程序终结。此外,本院未能查获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邵鑫发出风险告知书及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苏阿里金币服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邵鑫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知民初字第0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邵 钧审 判 员 王 宇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