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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执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姚能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姚能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269-1号申请执行人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法定代表人祁联锋,董事长。被执行人姚能才,女,195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赤水市。本院在执行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姚能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赤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人房屋租金及违约金6,435.53元及逾期加倍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和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能才的银行存款7,000.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