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高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2014)威高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姜晶与被告李新闻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晶,李新闻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威高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姜晶,女。被告:李新闻,男。原告姜晶与被告李新闻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新闻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晶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6年生育一子李亘。2008年10月,因被告公司“六合门业”买地建厂,加之经营不善,在高利贷债主们的威逼之下,被告失联离开,至今下落不明。六年的身心折磨和漫长等待,让原告彻底对婚姻失去信心。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新闻未答辩,亦未提供反驳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5月2日在山东省乳山市登记结婚,后于1996年11月6日生育一子李亘,现已成年。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以被告李新闻自2008年因债务失联离家,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庭审中,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威海市高区金城花园(Ⅱ期)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证实被告李新闻自2008年10月底离开威海高区沈阳路金城花园110号A301号,至今未见回来过。期间有社会借贷人员来找过,派出所也多次过来调解纠纷,法院多次来送传票、查封房产公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有关书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新闻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条件,被告李新闻自2008年离家后一直未归,夫妻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姜晶要求与被告李新闻离婚的理由正当,本院对于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李新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姜晶和被告李新闻离婚;案件受理费用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新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玉 超人民陪审员 杨 铜 铜人民陪审员 姜 悦 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上官东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