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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曹庆梅与韩琳、贾成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庆梅,韩琳,贾成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731号原告:曹庆梅,女,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马利宏,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琳,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号。被告:贾成来,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庆梅诉被告韩琳、贾成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韩琳、贾成来银行帐户上的存款6586333.3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庆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韩琳、贾成来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586333.3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曹庆梅提供担保的本人名下合肥市金寨路国元名都花园1#地下车位123和合肥市望江路与金寨路口综合楼1-41号门面、陈志高名下合肥市南园新村40幢401室、汤其松和XX共有的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国元·名都花园6幢106室、徐永亮名下合肥市金寨路国元·名都花园13幢103室以及张媛媛名下合肥市南七菜场7号房屋共五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之悦人民陪审员  朱 琦人民陪审员  昌茂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