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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丰民一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丰民一初字第0009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宣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方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