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丰民一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丰民一初字第0009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宣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方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