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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全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孟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622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3月2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孟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26日,初中文化,住四川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孔跃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