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垦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吴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吴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垦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马某,女,1976年出生。被告吴某,男,196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吴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博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