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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垦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吴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吴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垦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马某,女,1976年出生。被告吴某,男,196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吴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博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