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宋万明诉被告襄阳德利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鲍士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916号原告宋某某。被告襄阳某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襄阳某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鲍某某。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襄阳某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鲍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艳君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襄阳某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鲍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襄阳某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鲍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襄阳某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鲍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判员张艳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赵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