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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终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东营新丰化工有限公司与张建文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营新丰化工有限公司,张建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终字第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新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安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敏,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文,男。上诉人东营新丰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三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营新丰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东营新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海霞代理审判员  王 辉代理审判员  郭明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