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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民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士杰与张士杰、郭海芬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士杰,郭海芬,张建华,李培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734号原告(反诉被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为民。委托代理人:徐飞。被告(反诉原告):张士杰。委托代理人:周海龙。被告(反诉原告):郭海芬。被告(反诉原告):张建华。被告(反诉原告):李培珍。上述三被告(反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士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士杰、郭海芬、张建华、李培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张士杰、郭海芬、张建华、李培珍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张士杰、郭海芬、张建华、李培珍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6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77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张士杰、郭海芬、张建华、李培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明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 婷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