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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张金林与高漳萍、陈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林,高漳萍,陈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766号原告张金林。委托代理人陈春莉,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漳萍。被告陈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609室。负责人陆逸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辰芳。原告张金林诉被告高漳萍、陈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险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婷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金林以继续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漳萍、陈威、中国人寿财险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金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颖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