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李守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桥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住承德市。2015年4月13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取保候审。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立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被害人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承光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1日,在承德市双桥区迎宾道上,被告人李某甲乘坐开往开发区方向车牌号为冀HZ88**的29路公交车。该公交车行驶到世纪城站点时,司机牛某某减速进站,问是否有人下车,无人应答后未停车并继续加速行驶。被告人李某甲因耳聋未听到司机问话,到站未下去车。随后李某甲上前推搡司机牛某某询问为什么不停车,导致司机牛某某驾驶失控,致使公交车撞击公路西侧路边护栏,公交车上乘客张某甲轻伤和其他三名乘客受伤。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甲、李某乙、付某某、高某某的陈述;3、证人牛某某、关某某、刘某甲、张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5、照片资料;6、门诊病志及诊断结果报告单;7、汽车维修费用明细表;8、被告人基本信息及户籍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并提出认罪服法,未提出辩解意见。向本庭提交谅解书及调解协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买菜后从新居宅上车,乘坐开往开发区方向车牌号为冀HZ88**的29路公交车回世纪城小区。该公交车行驶至世纪城站点时,司机牛某某减速进站并问有没有人下车,无人应答后,司机牛某某未停车并继续加速行驶。被告人李某甲因耳背未听到司机问话,在世纪城站未下去车。随后被告人李某甲上前推搡司机牛某某并询问为什么不停车,导致司机牛某某驾驶失控,致使公交车撞击公路西侧路边护栏,造成公交车上乘客张某甲轻伤,及其他乘客付某某、高某某、李某乙、张海丰受伤。另查明,庭审前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承德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二公司及被害人张某甲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同时被害人张某甲、被害人承德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二公司以书面形式对被告人李某甲表示谅解。还查明,车上受伤乘客付某某、高某某、李某乙、张海丰的医疗、检查费用均由承德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二公司垫付。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已经将该笔款项给付公交二公司。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实2015年1月31日上午10时许,李某甲买菜后,在新居宅站点上车乘坐开往开发区的29路公交车回世纪城小区。公交车到世纪城站点前等红绿灯时,李某甲起身向后门挪动,由于被告人李某甲耳背没有听到司机问是否有人在世纪城站点下车的问话,所以公交车司机到世纪城站点前没有停车,李某甲就喊“下车、下车”,司机仍然没有停车。李某甲从后门走到司机旁边与司机理论,根据李某甲当庭供述,其也想不起来是否与司机发生肢体接触了,后来公交车就撞上护栏的事实及经过;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31日上午10时许,张某甲和其老伴张某乙乘坐29路公交车,快到世纪城站点时,司机减速问有没有人下车,车上无人应答,司机就直接开过站点,刚过站点没多远,一名老头从后门奔司机过去,只见老头冲司机说了几句话,紧接着公交车猛的一震,张某甲从公交车后门后面靠车门这侧第一排双人座靠近过道的座位上被摔到车后门台阶下,后面的人也压到张某甲身上,导致张某甲左侧肋部三根肋骨折、手部及身体多部位受伤的事实及经过;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31日上午10时许,李某乙乘坐29路公交车行驶至市政府十字路口时,一名老人到站没下去车与司机理论,李某乙当时在后门前面的单座坐着,突然公交车就向右撞到了路边的护栏上,李某乙的牙齿被磕流血的事实及经过;4、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31日上午10时许,付某某从新居宅乘坐29路公交车,到世纪城站点时其听见司机问有没有人下车,车上没人回应,司机就直接开过了站点。车没走出站点多远,一个岁数挺大的老年男子从后边奔司机过去了,紧接着公交车就晃动了一下,付某某腰部受伤并倒在了地上的事实及经过;5、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31日上午10时许,高某某乘坐29路公交车行驶至世纪城站点时,听见司机问有没有下车的,车上没人回应,司机就直接开过站点,刚过站点没多远,一个老头奔司机过去,紧接着公交车就猛的一晃,撞到了路边的护栏上。当时车上很多人都摔倒了,别的乘客也责备这个老头。过了一会交警和120救护车到达现场的事实及经过;6、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上午10时许,牛某某驾驶29路公交车由市内向南互通方向行驶,行驶到世纪城站点时,牛某某减速进站并问有没有下车的,车内没人回应。牛某某就直接行驶过世纪城站点,刚过站点没多远,快到行政中心红绿灯的时候,后面一位老大爷走过来抓住牛某某的右肩膀来回晃动,后牛某某本能的回头看了一眼,紧接着牛某某踩了刹车,后公交车撞在了路边的护栏上,车上多名乘客摔倒并受伤的事实及经过;7、证人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上午10时许,关某某乘坐29路公交车去往南互通终点站,其坐在司机后面横排座位上,车辆行驶到世纪城站点时,司机报站问有没有下车的,车上没人回应,司机就没在世纪城站点停车,直接开过了站点,刚过站点没多远,一个老头奔司机过去了,关某某看见这名老年男子正在用两只手拉扯着司机的右胳膊或者公交车的方向盘。紧接着公交车左右晃了几下,就撞到了路边的护栏上了。当时车上状况混乱,很多人都摔倒了,关某某也扭伤了腰。紧接着司机就打了120急救电话的事实及经过;8、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上午10时许,刘某乙抱着孩子与其婆婆乘坐29路公交车,车辆行驶到金龙建材广场附近的时候,那一站叫什么其也不清楚,有位老大爷因司机到站司机未停车走到司机旁边与司机吵闹,当时司机没有还嘴。后来突然感觉公交车猛的一震,车上的乘客前后挤着倒在地下的事实及经过;9、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上午10时许,张某乙和其老伴张某甲乘坐29路公交车,快到世纪城站点时,司机问了两遍有没有人下车,车上没人回应,司机就没有在世纪城站点停,刚过站点没多远,一个老头奔司机走过去,紧接着公交车就晃动了一下,张某乙和其老伴张某甲都从座位上摔到了地上,这时就听见车上很多人在指责那个老头,说他抢司机方向盘,拿全车人的生命开玩笑,张某乙下车后发现公交车撞到了路边的护栏上,后120救护车赶到现场的事实及经过;10、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张某甲右颈肩部、肋部、背部多处受伤,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的事实;11、照片资料,证实案发时现场的环境、方位、现场状况的概览;12、门诊病志及诊断结果报告单,证实被害人李某乙、付某某、高某某受伤后在门诊治疗的过程及诊断结果的事实;13、汽车维修费用明细表,证实冀H88**号公交车损坏后,共花费修理费用1965.00元的事实;14、被告人李某甲基本信息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同时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甲、李某乙、付某某、高某某、张海丰及被害人承德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二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南雪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人民陪审员 范永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