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上海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764号罪犯赵上海,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西昌市人,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西铁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上海犯贪污、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3年3月12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2月28日止。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张华丰、张洁出庭提请对罪犯赵上海予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委托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清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赵上海,证人监管民警令狐某、廖某某、罪犯李某某、余某某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赵上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罪犯赵上海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赵上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上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止获考核积分180分。期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荞窝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上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上海予以减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庆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 开 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