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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羊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羊初字第41号原告万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万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万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万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银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琰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