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羊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羊初字第41号原告万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万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万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万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银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琰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