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魏云秋与领先大都克(天津)电触头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云秋,领先大都克(天津)电触头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732号原告魏云秋。被告领先大都克(天津)电触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新兴路11号。法定代表人MAUSRALF,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李国卿,该公司人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云秋与被告领先大都克(天津)电触头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魏云秋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云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云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