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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松标与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标,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刘松标。被执行人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南道88号。法定代表人周静晓,该公司董事长。刘松标与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淮法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刘松标与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解除关于淮安区国际商城A3号楼1028号商铺的房屋租赁合同;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或者是原、被告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的当日向刘松标支付淮安区国际商城A3号楼1028号商铺的租金。案件受理费88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松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全部房产均被他案查封。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他案查封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