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大勇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大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33号罪犯朱大勇。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4日作出(2010)焦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大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19日起,于2010年1月22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朱大勇在执行刑期间,2012年11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朱大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朱大勇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9年3月9日晚,被告人朱大勇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尾随被害人张某至焦作市辉龙小区门口,乘被害人张某停车之际,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按进车内,采取殴打、恐吓等手段控制被害人张某,将车驾到焦作市东郊文昌路、人民路东南角的一塑料大棚附近,将被害人张某堵嘴后绑在树上,将被害人张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4万元的马自达轿车和两部手机,一个钱包,一套羊毛坐垫等物品抢走。同时认定被告人朱大勇系主犯、累犯。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大勇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日、2013年8月20日、2014年1月20日、2014年7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6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大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大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