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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金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斌、永城市华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李云、王德胜、赵素平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赵斌,永城市华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李云,王德胜,赵素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金字第9号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法定代表人王兵,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和向阳,系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祝宁,系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赵斌,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永城市华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法定代表人赵斌,职务:经理。被告李云,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王德胜,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赵素平,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斌、永城市华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李云、王德胜、赵素平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被告送达了有关诉讼的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向阳、祝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斌、永城市华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李云、王德胜、赵素平经传票传唤未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4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赵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赵斌提供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为本金按每季度等额还本,利息按月收取,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合同并约定逾期罚息为约定利率上浮50%。被告永城市华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李云、王德胜、赵素平自愿为被告赵斌的借款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因被告赵斌未能在2014年9月11日偿还第二期到期贷款,原告向其发出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至今被告赵斌未履行还款义务。诉求被告赵斌偿还贷款本金10.044092万元及利息和罚息。被告永城市华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李云、王德胜、赵素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永城市华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李云、王德胜、赵素平未有答辩。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证明书,证明:原告适格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合同书,证明:被告赵斌于2014年3月11日借原告贷款15万元,截止在2015年6月26日,仍欠本金100440.92元、利息5133.37元、罚息11607.23元。2015年6月26日后的利息和罚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另行计算。3、提款申请书及借据,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15万元。4、保证合同书一份,证明:永城市华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5、个人保证书两份,证明:李云、王德胜及赵素平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6、还款计划表,证明:借款人赵斌应按照还款计划约定的时间归还本金和利息,但其自2014年9月后未有按计划归还本金和利息。截止在2015年6月26日仍欠本金100440.92元,利息5133.37元,罚息11607.23元。被告赵斌、永城市华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李云、王德胜、赵素平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确认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的案件事实有关联,且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根据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原告的诉讼、举证及陈述意见,本院确认本案如下事实:2014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赵斌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赵斌提供借款壹拾伍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4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11日,约定贷款月利率12.15‰。约定分别于2014年6月11日、2014年9月11日、2014年12月11日、2015年3月11日各偿还37500元;每月的20日结清已孳生利息。合同约定逾期利息、罚息在约定利率上浮50%。2014年3月11日,被告永城市华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合同》,以公司资产为赵斌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3月11日,被告李云、王德胜及其配偶赵素平与原告签署了个人保证书,李云承诺以个人财产、王德胜及其配偶赵素平承诺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赵斌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9月11日,第二期需偿还的贷款到期,赵斌未能偿还。原告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向赵斌发出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至今未有收回。本院认为,被告赵斌与原告签订贷款合同,借原告贷款15万元,应按合同约定偿还。被告永城市华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李云、王德胜及其配偶赵素平自愿为被告赵斌担保,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斌偿还所借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100440.92元及利息5133.37元,罚息11607.23元。2015年6月26日后的利息和罚金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永城市华商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李云、王德胜、赵素平对被告赵斌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不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411元,由被告赵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莉审判员 张良鹏审判员 李丹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