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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荣与邓建、邓磊、南充云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邓建,邓磊,南充云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张荣。委托代理人杨波,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建。委托代理人侯国君,四川旺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磊。委托代理人侯国君,四川旺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云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建,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诉被告邓建、邓磊、南充云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贺德成人民陪审员  杜碧琼人民陪审员  李振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