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何薇与陕西航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薇,陕西航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243号申请执行人何薇,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航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宏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居海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秦生,男,汉族,何薇与陕西航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兴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兴劳仲调字(2012)04号调解书,因陕西航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指定的部分行为,申请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已超过二年的执行申请期间。经审查,何薇与陕西航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兴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兴劳仲调字(2012)04号调解书,同日双方领取该调解书并生效。因陕西航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第一条被申请人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缴纳费用至2012年12月、第四条申请人办理完因病退职手续后,被申请人按照有关政策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申请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人何薇的执行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兴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兴劳仲调字(2012)04号调解书第一条、第四条,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豫军代审判员 徐 林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