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郭生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生智,李耀强,贾纯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155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五组拟稿人:王东份数:3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郭生智,无职业。被执行人李耀强,无职业。被执行人贾纯洁,(系李耀强妻子),无职业。本院在执行郭生智申请执行李耀强、贾纯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9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世平执行员 王 东执行员 李成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支 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