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熊桂秀、伍昭明、伍昭枚、伍昭亮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柳明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桂秀,住湖南省耒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昭明,身份证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昭枚,身份证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昭亮,身份证住址同上。以上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军,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海阳,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范世松,住辽宁省海城市。原审被告:北京保顺达货物运输配载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林永民。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3.73元,由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晖审 判 员 徐玉宝代理审判员 饶志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嘉宝刘合安林奕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