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于小川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小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883号罪犯于小川,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22日作出(1999)安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小川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于小川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18日作出(1999)豫法刑二终字第2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小川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1999年9月18日起。于1999年10月1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于小川在执行期间,2001年9月1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2月2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2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于小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于小川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于小川于1997年12月向王青海、李宏安二人提供抢劫对象,指认作案现场,致使1997年12月15日上午,王、李两人持枪撬门入室进入韩茂俊家,枪杀三人,抢走现金3万元及手机三部价值8204元。同时认定被告人于小川系主犯、累犯。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小川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20日、2012年12月20日、2014年1月20日、2014年9月20日、2015年3月20日共表扬5次;2013年8月20日记功1次;2012年度、2013年度共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于小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小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