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钱一飞与许益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一飞,许益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99号原告:钱一飞。委托代理人:吴林平,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益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一飞与被告许益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一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一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