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申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吴伟兵,皮少坤,陈国南,陈春磊,鱼台天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1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安桥北路鸿顺花园小区沿街综合楼305室。负责人:侯永国,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雷,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安桥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段余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雷,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伟兵。原审被告:皮少坤。原审第三人:陈国南。原审第三人:陈春磊。原审第三人:鱼台天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鱼台县王庙镇古李村李古洞。法定代表人:陈英杰,经理。再审申请人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伟兵、原审被告皮少坤、原审第三人陈国南、陈春磊、鱼台天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商终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将鱼台县运河景苑工程发包给张某,张某是该工程实际施工人。张某又安排其雇员皮少坤收料。张某和鱼台天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是张某个人行为,付款义务由其个人承担。申请人与鱼台天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混凝土货款728292元已由案外人张某向鱼台天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完毕。2013年10月14日,鱼台天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发出委托付款书作废的信函,在鱼台天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被申请人转让债权前已不存在合法债权。鱼台天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陈英杰而非杨海燕,杨海燕与陈春磊的身份关系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二审判决仅凭电话录音认定申请人已收到委托付款书缺乏证据证明。二、有新的证据即张某工地混凝土结算单,可以证明2013年10月之前,鱼台天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混凝土货款已由张某全部付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和鱼台天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审诉讼中,申请人向法庭提供了鸿顺集团第三分公司与案外人张某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证明鸿顺集团第三分公司已将鱼台县运河景苑工程分包给张某具体施工,双方是承包和发包关系,有张某来负责材料的买卖,包括张某与鱼台天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的这一事实行为。付款义务全部由张某来承担,鸿顺集团及第三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申请人还提供了证人张某到庭作证,张某证明与鸿顺集团第三分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对外是以鸿顺公司的名义,其是申请人在鱼台县运河景苑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鱼台天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的混凝土用在了鱼台运河景苑工程上。同时,证人张某还对其项目部工作人员皮少坤在鱼台天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上签字认可,主张该份收款收据上所涉及的混凝土用在了鱼台运河景苑工程上。因此,二审认定鱼台天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鸿顺第三分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无不当。至于鱼台天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影响该公司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担。杨海燕与陈春磊的身份关系也并不影响判决结果。被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明鱼台天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涉案委托付款书交给了鸿顺第三分公司,赵鲁冠认可是其电话录音,故原审认定申请人已收到委托付款书并无不当。申请人提供的张某工地混凝土结算单,应该在原审提供,现在提供已超过举证期限,且该结算单也不能证明就是涉案混凝土的结算凭证。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代理审判员 李学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