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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利刑初字第00425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1948年10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5)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珂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5日,阚疃派出所民警发现在被告人刘某家菜园里种植有罂粟,后被铲除,经清点共555棵。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其家庭属低保户,经济困难。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5日利辛县公安局阚疃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刘某在自家的菜园里非法种植罂粟,并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555棵。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证人安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芳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建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