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胡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283号原告胡某,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夏正文,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某,女,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隆应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