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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留成与刘冰冰、李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留成,刘冰冰,李向阳,郭铁耀,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952号原告陈留成,男,195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委托代理人王常穆,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所法律工作者。受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冰冰,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被告李向阳,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被告郭铁耀,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路东5号院。组织机构代码:59344065-X。负责人贾永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留成与被告刘冰冰、李向阳、郭铁耀、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留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留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12.5元。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东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