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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徐林与天津宝君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天津宝君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749号原告徐林。被告天津宝君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双城里46号302。法定代表人吴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林与被告天津宝君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林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61元,减半收取9280.5元,由原告徐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路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