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仲崇利与周宝金、刘玉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崇利,周宝金,刘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297号申请执行人仲崇利。被执行人周宝金。被执行人刘玉杰。本院在执行仲崇利与周宝金、刘玉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