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执民字第1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肖秀英与钟祖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肖秀英,钟祖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1080-2号申请执行人:肖秀英。被执行人:钟祖东。申请执行人肖秀英与被执行人钟祖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湖安孝商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秀英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祖东支付案件款905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秀英尚有债权9055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钟祖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出对本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10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肖秀英发现被执行人钟祖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