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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秀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徐秀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251号原告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鲁县。法定代表人宋树民,男,汉族,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车平原,男,汉族,职工,住开鲁县。被告徐秀财,男,汉族,恒泰小区西门家源商店业主,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秀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清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