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朱秀仪与孟广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广杰,朱秀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广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秀仪。上诉人孟广杰因与被上诉人朱秀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5)静民初字第29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广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陈 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