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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胡根忠与刘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根忠,刘书明,王延霞,王延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696号原告:胡根忠,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刘书明,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王延霞,女,汉族,住滕州市滕州市。被告:王延路,男,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根忠与被告刘书明、王延霞、王延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根忠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根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根忠撤回起诉。案件受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胡根忠负担。审 判 长  朱绍刚审 判 员  丁德庭人民陪审员  程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