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胡根忠与刘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根忠,刘书明,王延霞,王延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696号原告:胡根忠,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刘书明,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王延霞,女,汉族,住滕州市滕州市。被告:王延路,男,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根忠与被告刘书明、王延霞、王延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根忠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根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根忠撤回起诉。案件受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胡根忠负担。审 判 长 朱绍刚审 判 员 丁德庭人民陪审员 程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