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继学与温宿县鑫天商砼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325号原告:李继学,男,汉族,1946年12月8日出生,住所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杨国宝,阿克苏方圆法律服务所。被告:温宿县鑫天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宿县。法定代表人:沈建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学与被告温宿县鑫天商砼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学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继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继学承担。审判员 李勇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