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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陈鹏诉张立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张立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245号原告陈鹏。被告张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诉被告张立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贾志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