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陈鹏诉张立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张立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245号原告陈鹏。被告张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诉被告张立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贾志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