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郑洁与夏全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洁,夏全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922号原告:郑洁。被告:夏全军。原告郑洁为与被告夏全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洁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洁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郑洁负担。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章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