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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6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勇与周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641-1号原告:李勇,女,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公民身份号码×××4027。委托代理人:钱开明,湖北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梅,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公民身份号码×××0920。本院受理原告李勇与被告周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周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武汉市汉阳区,并提交了居住证明文件证明其在武汉市汉阳区居住了一年以上,要求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地在珠海市香洲区,但经常居住地在武汉市汉阳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珠海市香洲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要求按其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周梅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卫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蓝玉碧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