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著元、王俊元与被执行人永昌县第七中学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著元,王俊元,永昌县第七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王著元,男,汉族,永昌县第七中学教师。申请执行���王俊元,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永昌县第七中学。委托代理人张俊文,永昌县第七中学总务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著元、王俊元与被执行人永昌县第七中学工伤待遇赔偿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应赔付申请执行人的工亡补助金539100元及丧葬补助金21416.50元,共计560516.50元,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昌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仲裁字(2015)第4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世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