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执民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俞全红与宁波新俊基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俞全红,宁波新俊基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俞全红。被执行人:宁波新俊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刘俊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甬永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新俊基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719号(12-5)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4)浙甬永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新俊基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719号(12-5)房地产(含室内装修、中央空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郭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