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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惠与郝俊强、郝俊刚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惠,郝俊强,郝俊刚,袁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王惠。被执行人郝俊强。被执行人郝俊刚。被执行人袁义彬。本院以(2014)寒执字第9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郝俊刚之妻崔丽丽的银行存款,现因本案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王惠亦申请解除冻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郝俊刚之妻崔丽丽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岚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