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法民初字第3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守超诉被告张朝群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133号原告杨守超被告张朝群委托代理人郝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守超诉被告张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守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9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滑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