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进学与肖小龙、钱仓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125号原告王进学。委托代理人王志,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小龙。委托代理人肖贵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钱仓。被告雷顺艳(被告钱仓妻子)。原告王进学诉被告肖小龙、钱仓、雷顺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进学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王进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进学负担。审 判 长 熊 伟审 判 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余策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