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韩桂兰与张新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桂兰,张新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韩桂兰,女,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被执行人张新康,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韩桂兰申请执行张新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除被执行人张新康名下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房产一套被本院依法查封外,被执行人张新康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同申请执行人韩桂兰谈话,其本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3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170569元,执行费2459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