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朱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霍某某,女性,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朱某某,地址吉林省九台市。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霍某某与朱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二终字第75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朱某某应协助申请人将房屋的四分之三份额办理到申请人名下,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此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长民二终字第759号法院生效裁判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审判员 毕连元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