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新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孟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磐新民初字第29号原告:孟某。被告:陈某甲。原告孟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伟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诉称: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习惯和生活环境不同。由于被告长期懒惰,不务正业,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之间缺乏沟通、互相照顾。2015年4月,曾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2、两个婚生女儿由被告直接抚养。被告陈某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孟某与被告陈某甲系自由恋爱,相处多年后,双方于××××年××月××日在磐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大女儿陈某乙,××××年××月××日(农历)生育小女儿陈某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生活习惯等原因时而发生分歧争吵,遂产生感情隔阂。2015年6月9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解决两个女儿的抚养权问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结婚登记申请书、户口本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在自行交往多年后登记结婚,并生育两个女儿,夫妻感情尚可,应当珍惜相互之间的婚姻。双方虽因各种原因发生争吵并导致夫妻感情有了一定的隔阂,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真诚相待,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伟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宏蕾 百度搜索“”